关于印发《佛山市市属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管理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市属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明确改造资金的申请和支付程序,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投资绩效,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我办制定了《佛山市市属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管理方案》。市属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使用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要求执行。
佛山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二○一○年
佛山市市属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管理方案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属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明确改造资金的申请和支付程序,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投资绩效,根据《佛山市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佛府〔2005〕2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佛山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三届68次〔2010〕16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仅适用于我市市属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下称“本项目”)。
第三条 本项目的建设,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改造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本项目资金,是指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项目改造单位无障碍设施改造所需的资金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的财政改造资金。
第五条 本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
项目的前期费用(编制项目建议书、设计、监理、编制预算等)统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用款申请,报市财政局审定后,由财政直接支付。
工程费用由项目承办单位(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附必须的证明材料,经项目改造单位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审定后,由财政直接支付。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工程款项,各审批(审核)单位无特殊原因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核)。
第六条 用款申请须提交支付审批表一式二份,审批表格详见《前期工作费用支付审批表》(附件1)和《工程款支付审批表》(附件2)。办完审批手续后,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留一份存档。
工程费用申请必须的证明材料包括:第一次申请费用必须附政府采购立项表(达到招标金额的项目附中标通知书)、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的工程预算、合同或协议书原件一份;第二次及以后申请费用必须附经相关单位确认的进度款支付说明(如:目前已完成的工作内容,依合同或协议书中的支付条款,本期应支付费用多少等)和其它必要的证明资料。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审定前,工程款的支付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80%。
第八条 项目改造单位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完成的无障碍设施改造施工图和市财政局审核的金额按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严格控制建筑工程费。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设置专帐核算。项目改造单位应设置项目台帐登记,建立专门档案,妥善保管建设项目全过程的资料,方便日后查询。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改造单位要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和工程结(决)算的编制,编制完成后提交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改造完成后由项目改造单位负责无障碍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改造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可对本项目提出工程变更。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程序如下:
1、工程变更申请单位将申请资料送项目改造单位;
2、项目改造单位召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其它单位的有关人员开会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3、监理工程师、项目改造单位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
4、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变更工程。
第十五条 由于工程变更增加的累计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如超过合同金额的5%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后方可变更增加。
第十六条 每次提交《工程变更申请表》应附如下资料:
1、变更的工程项目、部位或合同中有关规定内容;
2、变更的原因、依据及有关的文件、会议纪要、图纸等资料;3、变更费用估价表;
4、最新的《工程变更一览表》(该表由项目改造单位编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通知单》实施工程变更内容,并及时填写工程量签证单,经项目改造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施工负责人确认后,变更工程量列入合同工程量,但变更增加的工程进度款在工程结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支付。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改造单位全过程接受市审计局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监察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国家、省、市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类合同中有明确奖惩措施的,严格执行合同条款。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