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房限购政策
在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等区域执行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下同)限购政策。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在上述区域购买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商品住房。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二、加强商品房交易价格备案管理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分区域划定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标准。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申请价格备案时应符合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标准。对超过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标准的商品住房项目,影响区域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暂不办理价格备案、暂停核发预售许可证、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零时起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或交易合同备案的二手房交易,买卖双方已签订购房协议且能提供交付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除上述措施外,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及其他措施继续按照佛府办〔2016〕52号文和佛府办函〔2017〕190号文的有关要求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中直、省属驻佛山单位,驻佛山部队,市各人民团体,市各民主党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