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当事人可以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此,首先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委托运输方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是否合法,若建设单位委托运输方将建筑垃圾倾倒到合法受纳场所,而运输方自行乱倾倒建筑垃圾的,只能确定运输方为违法当事人;若建设单位委托运输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运输方按照委托方的意图实施了倾倒行为的,应当确定委托人建设单位和实施人运输方为共同违法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