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非经营性饭堂产生的油烟污染问题
根据《佛山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第五十一的规定,执法局行使《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即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但对非经营性的城市饮食提供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不在执法局行政处罚管辖范围。
据了解,自《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开设非经营性饭堂都需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测评,环保部门对其排污设施进行检查后,作出相关的审批意见,对在使用中不符合排污标准的单位或个人,环保部门采取责令整改等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