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告知不处罚原则也应在简易程序中体现
以事实为根据、不告知不处罚和保障陈述、申辩权是行政处罚决定的三大原则。其中,不告知不处罚原则是最为熟知,而在简易程序中又是最容易被遗忘的,甚至被认为在简易程序中是可有可无的。不告知不处罚原则见于《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一章中的第三十一条,该条文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条文中使用的是“应当”而非“可以”,即表明事先告知程序对于行政主体而言并无选择性,事先告知程序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再者,该条文作为统领行政处罚决定一章的总则性规定之一,无论是适用一般程序还是简易程序,都应当遵循。因此,在简易程序中,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之前,必须履行事先告知义务:一是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违法事实,即告诉当事人什么行为是违法的,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什么条款应当给予什么样的行政处罚;二是要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