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问题是否归执法局管辖
日前,不少市民向执法局投诉反映,某些住户在住宅装修中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对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执法局的管辖职权?
一、该行为是否属于执法局管辖应以是否影响规划为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其中的“建筑物”①,一般来说是指为人们提供生产、生活和各种活动的房屋和场所,如工厂、厂房、仓储房屋、办公用房、居住房屋和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游乐场所用房等;“构筑物”②,一般来说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是不为居住人类而构建,常见的构筑物有烟囱、水塔、料仓、栈桥、水池、油罐、电厂的冷却塔、高压电线的支架、挡土墙等。从两个概念可知,建筑物和构筑物都具有各自的独立性,都建设在住宅的外部。该《办法》之所以规定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涉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为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是因为这些行为多是在住宅外部进行的,有可能改变住宅的外立面,进而影响城市规划,因此,在住宅装修中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行为是否归执法局管辖,应当以该建设行为是否改变住宅的外立面,是否影响城市规划来判断。如该行为涉及房屋外立面,影响城市规划的,就应由执法局依据《城市规划法》进行处理;如该行为不涉及房屋外立面,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只是装修问题,就不属执法局管辖。
二、该行为应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根据《办法》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规定,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行为应当是房屋室内装修的问题,不涉及城市规划的问题,应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行为,是室内装修问题,并不涉及房屋外立面的改变,并不涉及影响城市规划的问题,不属于《城市规划法》的调整范围,执法局对此无管辖权。今后,执法局接到类似投诉,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将其移交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注:①引自王毅编著的《城市行政执法中的128个难题》第5页。
②引自王毅编著的《城市行政执法中的128个难题》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