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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界噪声超标是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

信息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3-09-26 分享至:

【案情简介】

位于某区XX号的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机风机、冷却塔等设备,产生的边界噪声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环境噪声污染。执法部门接到投诉后,委托区环保局对该公司于200696日经营中排放的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数据显示该公司使用空调机风机、冷却塔等设备排放的边界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了环境噪声污染。为此,执法人员认为其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边界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即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件分析】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噪声污染投诉在很长一段时间都位居环境污染投诉的前列。噪声不但影响人们的正常作息,还会对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精神造成较大的损害,因此被称为“看不见的杀手”。执法部门作为行使社会生活噪声处罚职能的部门,对此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但要处理该类案件也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排放的边界噪声超标。所以,在办理该类案件时注意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区分好噪声的来源。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社会生活噪声的分类有几种,包括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用来招揽顾客的高音喇叭噪声、空调器或冷却塔等设施产生的噪声、家用电器乐器所产生的噪声等等。不同来源的噪声适用的法条均不同,相应的处罚措施和处罚幅度也不同。因此,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到现场调查取证时,首要的工作是确定该投诉的噪声是属于上述的哪一种情形。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询问调查,基本上确定了群众的投诉是属于空调器或冷却塔等设施产生的噪声,且来源也锁定在空调机的风机、冷却塔和离居民区较近的发电机房。这样做的目的就是缩小调查的范围,使后面的工作更加有的放矢。

二是申请环保机构进行监测。当事人排放的边界噪声是否超标是执法部门能否作出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为此,为了要证明当事人排放的噪声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执法部门只能通过专业机构的监测来证明这一个事实。由此,监测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也就成为了该类案件的一份重要证据。就本案来说,从监测报告可知,当事人所处的位置属于国家执行的II类标准,其噪声标准值是60分贝。在监测当天,当事人的空调机风机、冷却塔所产生的噪声均超过该标准值,因此执法部门对此进行立案处罚是正确的。

三是视具体情节确定处罚幅度。完成了调查取证工作之后,接着便是适用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在决定处罚幅度时,要考虑的情节主要是当事人排放的噪声超标是否严重,造成的噪声污染是否严重。本案中附有一定数量的投诉材料,由此可见当地的群众反映是比较强烈的,噪声污染是比较严重的,执法部门选择了在法定幅度内的最高额1000元进行罚款,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