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员工能否作为被询问人
【案情简介】
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称位于某区X路的某歌舞厅在经营中产生的噪声影响了附近居民的生活。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歌舞厅未采取有效措施,在经营中产生了场界噪声,即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改正。之后,执法人员通过对该歌舞厅的员工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委托了某区环保局对该歌舞厅在经营中产生的场界噪声进行了监测。经监测,该歌舞厅在经营中产生的场界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执法部门认为其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经营中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城市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并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进行询问调查时,单位员工能否作为被询问人。
根据行政法原理,询问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而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就其对案件陈述的有关情况所做的文字记录。即被询问对象可以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了解情况的其他人员。如当事人为单位的,被询问对象可以是单位的领导,也可以是其下属的职工。只要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又了解违法的真实情况就可以作为被询问的对象。也就是说,本案的单位员工只要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又了解违法的真实情况的,就可以作为被询问人。
但为确保询问笔录的真实性,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写明被询问人与该单位之间的关系。在询问之前,应要求被询问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以证明被询问人与该单位之间的关系。本案中,该单位员工接受询问调查时,就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且授权委托书对其作了“提出管辖异议、提供证据、提出听证要求、申请回避、质证、申辩、陈述、审核听证笔录并签名、撤回听证申请、代收法律文书等”的明确授权,所以,该单位员工能作为该案的被询问人,其所作的笔录,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此外,由于不同的被询问人的笔录作为证据的可信度是不同的。对违法行为直接当事人所作的笔录的证据效力就应当大于间接了解情况的人所作的笔录的证据效力,对于在职务上、业务上没有什么联系的人所作的笔录,其证据的可信度就更低了。所以,为了保证案件的质量和法律效力,实际操作中,我们提倡尽可能找直接当事人作询问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