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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

信息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3-11-26 分享至:

 

 

【案情简介】

某公司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某区X34号南侧占用道路搭建一间单层61平方米的钢结构建筑物作商业用途。经调查核实,上述搭建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执法部门认为其违反了《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即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自行拆除上述搭建物,但当事人逾期未拆除,执法部门遂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拆除义务,执法部门报经区政府批准,组织强制拆除了该违法搭建物,本案顺利结案。

【案件分析】

本案是城管执法过程中接触较多、最为典型的市容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执法部门报经区政府批准,对违法搭建物组织强拆是否正确?

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执法部门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权是有限制的,即必须是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此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即要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执法部门对当事人这种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搭建物,在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无效的情况下,报经区政府批准,对当事人违法搭建的建筑物给予强制拆除,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