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留置送达是否恰当
【案情简介】
某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某区某市场北面2号水果档的经营者李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市容。执法人员认为其违反了《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当场向当事人李某发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改正。直至7月17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李某仍未改正,于是通过拍照取证,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李某作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李某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故执法人员采取了留置送达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分析】
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往往会遇到当事人拒不签收法律文书的情形,对此,执法人员该如何处理才恰当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本案中,在当事人李某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时,执法人员邀请了市场管理处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了受送达人的所经营的店铺,这应视为执法人员已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为此,本案执法人员适用留置方式送达文书,不仅是合法的,更能使案件顺利及时地办理。
随着经济飞速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城市可用的土地面积越来越少,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不断上涨,商家的经营成本不断增加,某些商家为了节约租赁成本,擅自把货物、物料等堆放在商铺前的人行道或公共场所,这不仅占用了公共的资源,阻碍了行人的通行,更影响了市容市貌。因此,这种行为是应该受到严肃查处的。
针对目前占道经营、占道堆放物料的行为还比较普遍的现象,佛山市政府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