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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城市绿地是否都会受处罚

信息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4-02-12 分享至:

 

 

【案情简介】

根据投诉,执法人员发现某公司,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X路与Y路交界中间绿化带部分铲除建喷水池,损毁了9平方米的绿化带。执法部门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了拍照取证等调查取证。经查,当事人占用绿地的行为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属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为此,执法部门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退出占用的城市绿地,恢复绿化原状,并按照占用绿地的面积每平方米罚款300元的处罚额度,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7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占用城市绿地是否都会受处罚。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应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即:“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并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损坏相关设施、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和赔偿;超过占用期限的,责令限期归还,并按照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的二倍罚款。”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针对的是未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第四款针对的是经主管部门批准而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对前者的处理是罚款和恢复绿化,对后者的处理是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赔偿和罚款。这里可能会有疑问:为什么立法对两者的规定不一致呢?让我们来理顺一下关系。(1)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显然是未经批准的,因此,首先要责令限期退出所占用的城市绿地并处罚款(具体的罚款数额要根据占用面积的大小确定)。其次对占用并有破坏绿化行为的,要恢复原状;(2)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但这种占用不是无偿的占用,需要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当事人如果有损坏绿化的,要赔偿;如果超过批准期限的,须处以罚款。

综上所述,并不是所有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都会受到处罚。只有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但超过批准期限的,才会受到行政处罚。法律是允许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