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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申请公租房也不能优先分配

信息来源:市住建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03-27 分享至:

案情简介:陈女士反映丈夫张某,户籍禅城街道,曾在2012年2013年向禅城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租房,但每次均是各种原因被告知申请不成功,现最新申请结果是丈夫家庭收入超标,不符合公租房条件。陈女士表示家中只有儿子在银行工作,8个人(陈女士及其丈夫两个儿子,婆婆,三叔三婶及其女儿)共同生活,现居住在其三叔位于禅城的私有房屋,房屋建筑面积66.4平方米,居住人均面积只有8平方米而且丈夫是一级残疾,儿子尿酸高需要看病,家中收入均是用来看病,家庭开支大,无能力购买私房,故希望相关部门能根据实际情况来衡量丈夫是否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并给予保障

办理结果:据调查了解,张某家庭(由于张某与陈女士已办理离婚手续,于是张某与儿子张某某作为一个独立家庭)2013年在禅城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租房,2014年通过了审核并进入轮候,等待公租房分配;禅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在2016年公租房分配前对轮候家庭进行资格审核,根据地税部门提供当事人的信息显示,发现申请人张某2015年年收入21439.56元,共同申请人张某某2015年年收入70705.88元,家庭人均年收入为46072.72元,已超出禅城区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35810元标准,所以不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

案件评析: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八条“申请租住保障房或者领取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定期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和《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可知,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财产总额不高于11万元,其中银行存款和投资类资产不高于5万元,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

本案中,由于张某与陈女士已办理离婚手续,张某与儿子张某某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公租房。虽然张某家庭没有自有住房,但由于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为46072.72元,已超出禅城区当年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35810元标准,所以不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不能分配入住公租房。或许陈女士认为,张某是一级残废,应予以特殊照顾,住房保障部门应放宽条件给予保障。但根据《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存在以下之一或几种情况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一)本市户籍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中有危重病人、残疾人员、优抚对象、退役军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的”的规定可知,本市户籍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的,是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但前提是申请人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且为残疾人员,才优先给予保障;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的,即使是残疾人员,也不能放宽条件,给予保障。因此,本案当事人并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更不能享受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