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专题>>行政执法

工地施工未有效防尘降尘应予受罚

信息来源:市住建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03-27 分享至:

案情简介2016年11月8日,区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巡查到某工地时,发现当事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拆迁工程,施工期间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工地周边扬尘污染。执法人员遂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文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其城管执法部门接受询问调查。经查实,当事人曾于2016年11月3日、11月6日,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进行施工,造成工地周边扬尘污染,执法人员均现场责令整改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11月8日当事人仍未纠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即通过现场拍照、制作询问笔录和检查笔录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办理结果:经过调查取证,城管执法部门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并2016年11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但当事人拒绝签收,执法人员采取留置送达方式,有效送达了执法文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城管执法部门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2016年1124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当事人拒绝签收,执法人员采取留置送达方式,有效送达了执法文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涉案工地已经安装了喷雾装置,并在工地内进行洒水喷淋,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抑制。

案件评析建设工程公司拆除旧厂房、旧宅等施工中不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城市拆迁改造中的一种普遍现象,对这种现象,广大市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特别是现在雾霾天气常发的情况下,工地扬尘污染案件成为了城市环境管理中的一个重点,因此,必须大力打击,常抓不懈。而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可知,工地扬尘污染案件具有罚款金额高、社会影响大的特点,为此,建设工程公司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做好防尘降尘措施,共同维护我们美好的环境,而且不要抱有侥幸心里,以为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查处,执法部门就无可奈何。就如本案,当事人一直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查处工作,不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其实,对于当事人拒收相关法律文书,如不开门、不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等问题,执法部门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和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的态度并不妨碍执法部门进一步行使执法权。本案中,在当事人拒绝签收执法文书的情况下,执法部门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并邀请基层派出所人员做见证人,确保文书有效送达。